2009年7月3日 星期五

2009/07/03台北市議員簡余晏、李慶鋒「內政部違法侵犯隱私,對扁家進行政治追殺,議員將寄狀告發要求內政部次長林中森道歉」

簡余晏新聞稿



2009/07/03台北市議員簡余晏、李慶鋒「內政部違法侵犯隱私,對扁家進行政治追殺,議員將寄狀告發要求內政部次長林中森道歉」

台北市議員簡余晏、李慶鋒3日上午記者會質問內政部侵犯隱私,公開放話配合政府侵害陳幸妤、趙翊安人權,讓小孩標籤化,形同政治追殺。議員質疑內政部次長林中森公開向媒體宣稱指「已將陳幸妤一家列為關注個案,甚至列為高風險家庭」,這些說法嚴重侵害人權,涉嫌違反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》洩露個資罪,得罰六千到三萬元罰款,且涉嫌違反《刑法》第132條公務人員洩露國防以外秘密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且涉嫌違反《公務人員服務法》第四條,洩露資料罪,議員下午寄發告發狀給台北地檢署、監察院,並要求內政部次長林中森道歉,否則下台負責。

台北市社會局副局長黃清高上午出席記者會時表示,社會局不能洩露個資,更不該評論陳幸妤等個案,面對議員追問內政部次長林中森何時致電?兒童局如何要求介入陳幸妤一家?是否可能藉故「強制安置」逼迫陳幸妤與趙翊安母子分離?黃清高都表示不能談。議員追問黃清高上級機關內政部公然違法、侵害人權,可以公布個資嗎?黃清高表示: 「全體公務員都應該謹守秘密,不能洩露個案秘密。」

議員表示,內政部昨天主動通知記者,公開宣稱陳幸妤已被列為社會局關導關注個案,議員擔心政府可能不當運用公權力,甚至強置安置趙翊安等小朋友,如同配合司法追殺趙翊安一家,這根本是精神刑求、公然恐嚇,議員要求市府社會局不能配合中央政府,變成侵犯人權的幫兇。

議員強調,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4條規,保護案件應予保密,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,違者依第62條處六千到三萬元罰金。刑法第132條規定,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公務人員服務法第4條規定,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,機密事件均不得洩漏。第23條規定,公務員違法而長官知情不依法處置者,應受懲處。議員要求內政部主動道歉、懲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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