簡余晏新聞稿
2009/07/03台北市議員簡余晏、李慶鋒「內政部違法侵犯隱私,對扁家進行政治追殺,議員將寄狀告發要求內政部次長林中森道歉」
台北市議員簡余晏、李慶鋒3日上午記者會質問內政部侵犯隱私,公開放話配合政府侵害陳幸妤、趙翊安人權,讓小孩標籤化,形同政治追殺。議員質疑內政部次長林中森公開向媒體宣稱指「已將陳幸妤一家列為關注個案,甚至列為高風險家庭」,這些說法嚴重侵害人權,涉嫌違反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》洩露個資罪,得罰六千到三萬元罰款,且涉嫌違反《刑法》第132條公務人員洩露國防以外秘密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且涉嫌違反《公務人員服務法》第四條,洩露資料罪,議員下午寄發告發狀給台北地檢署、監察院,並要求內政部次長林中森道歉,否則下台負責。
台北市社會局副局長黃清高上午出席記者會時表示,社會局不能洩露個資,更不該評論陳幸妤等個案,面對議員追問內政部次長林中森何時致電?兒童局如何要求介入陳幸妤一家?是否可能藉故「強制安置」逼迫陳幸妤與趙翊安母子分離?黃清高都表示不能談。議員追問黃清高上級機關內政部公然違法、侵害人權,可以公布個資嗎?黃清高表示: 「全體公務員都應該謹守秘密,不能洩露個案秘密。」
議員表示,內政部昨天主動通知記者,公開宣稱陳幸妤已被列為社會局關導關注個案,議員擔心政府可能不當運用公權力,甚至強置安置趙翊安等小朋友,如同配合司法追殺趙翊安一家,這根本是精神刑求、公然恐嚇,議員要求市府社會局不能配合中央政府,變成侵犯人權的幫兇。
議員強調,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4條規,保護案件應予保密,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,違者依第62條處六千到三萬元罰金。刑法第132條規定,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公務人員服務法第4條規定,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,機密事件均不得洩漏。第23條規定,公務員違法而長官知情不依法處置者,應受懲處。議員要求內政部主動道歉、懲處。
2009年7月3日 星期五
2009年7月2日 星期四
2009/07/02台北市議員簡余晏.陳建銘.李慶鋒-免費有品運動記者會
影片共分三段(可連續收看)
台北市議員簡余晏、陳建銘、李慶鋒2日上午召開記者會,希望所謂的「有品運動」從趙翊安入學一事做起,更希望NCC依法出來講話,要媒體放過孩子,展開自律,即日起不再追逐趙翊安及他未來入學的學校,也不要對趙翊安未來的同學隨機採訪。議員表示,趙翊安是台北市居民,但如果台北城連這樣的一個學生都無法保護,都讓孩子入學心生懼怕,無法讓孩子體會到校方伸出雙手熱烈歡迎,而被迫遠離家園就學,這是做為台北人的悲哀。
議員並抨擊台北市長郝龍斌昨天對此事的評論,議員質疑郝市長還沒有積極歡迎趙翊安在台北入學,反而以批評議員逞口舌為職志,這是以政黨之私傷害學童受教育的權利。針對趙翊安在幼稚園時即受同學嘲弄欺侮,議員也呼籲學生家長們不要讓大人的政治態度影響孩子,進而對六歲的小孩子政治迫害,逼使這樣的小孩子必須離鄉就學。陳建銘議員也提出「四不一沒有」的呼籲,希望社會各界能「不歧視、不騷擾、不採訪、不消費、沒有SNG車」。
議員表示,衛星事業同業公會曾在幾項事件中展現自律,一是各電視台聯合簽署不灌票公約,二是在王水事件洪曉慧出獄後協議不跟拍,所以洪曉慧出獄第二天中午電視媒體「集體撤守」。議員呼籲媒體們再次展現對人權、對下一代小孩受教權的尊重,展開集體自律,不再跟拍陳幸妤的孩子,不再守候趙翊安學校影響下一代心靈。
議員指出,憲法第21條「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」,第159條「國民受教育之機會,一律平等」,釋字第626號也說明憲法條文旨在確保人民享有接受各階段教育的公平機會,趙翊安是依法入學;「國民教育法」第二條規定,「凡6歲至15歲之國民,應受國民教育」,趙翊安也是要依規定在戶籍地到博愛國小報到入學,但最近媒體SNG訪問學童,討論歡不歡迎趙翊安的表態氣氛,不但違憲,也侵害孩子快樂上學的受教權。
議員舉彭明敏回憶錄「逃亡」一書內容指出,彭明敏回憶1965年時,他的孩子在學校寫周記,別的同學的隔日發回,他兒女的周記卻送警備總部檢查一周後才發回,孩子們在學校被另眼看待的痛苦無法言喻。他二哥兒子在學校作文寫「我最尊敬的人」,據說全校都寫蔣總統,只有他寫「我的叔叔彭明敏」,卻遭老師通知家長說「你的兒子思想有問題。」過去政治人物的小孩飽受同學異樣眼光,當年多少家長、同學也是隔絕政治犯兒女,多少家長要政治犯兒女上台罰站恥笑?當年的台灣是可笑荒謬年代,但,21世紀的當代台灣又有比較好嗎?陳幸妤的兒子何辜?六歲小孩何辜?想要念個書竟遭排斥,還有人去學校網站留言表態不想與他同學,還有家長在校門接受訪問表態,這代表我們的人權觀念停留在廿世紀七零年代。
議員並向NCC及各媒體主管們喊話,「廣播電視法」第21條規定,「廣播、電視節目內容,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…四、傷害兒童身心健康」,再依第43條規定,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…播送節目或廣告,違反第21條第3款至第6款規定之一者,…電視事業處五千元以上、二十萬元以下罰鍰;廣播事業處三千元以上、三萬元以下罰鍰」。議員邀集教育局、博愛國小校方參加會議,呼籲希望媒體自律,不論趙翊安念那個學校都不再去拍攝學校學童,不要讓攝影機、SNG車出現在小孩子面前,以免影響同儕關係。
此外,議員也要求校方調查日前在校方留言板裡面辱罵言論的IP(如圖檔),希望不要再出現類似不當言論。
議員也希望台北市長郝龍斌、以及博愛國小再次向趙翊安及家人展現歡迎入學,有教無類的保證,「教師法」第17條規定,教師應「…二、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…四、輔導或管教學生,導引其適性發展,並培養其健全人格…六、嚴守職分,本於良知,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…」。如果趙翊安最後沒在台北市博愛國小就學,這個傷痕將會在博愛國小校史及台北市教育史上留下深刻的烙印。
台北市議員簡余晏、陳建銘、李慶鋒2日上午召開記者會,希望所謂的「有品運動」從趙翊安入學一事做起,更希望NCC依法出來講話,要媒體放過孩子,展開自律,即日起不再追逐趙翊安及他未來入學的學校,也不要對趙翊安未來的同學隨機採訪。議員表示,趙翊安是台北市居民,但如果台北城連這樣的一個學生都無法保護,都讓孩子入學心生懼怕,無法讓孩子體會到校方伸出雙手熱烈歡迎,而被迫遠離家園就學,這是做為台北人的悲哀。
議員並抨擊台北市長郝龍斌昨天對此事的評論,議員質疑郝市長還沒有積極歡迎趙翊安在台北入學,反而以批評議員逞口舌為職志,這是以政黨之私傷害學童受教育的權利。針對趙翊安在幼稚園時即受同學嘲弄欺侮,議員也呼籲學生家長們不要讓大人的政治態度影響孩子,進而對六歲的小孩子政治迫害,逼使這樣的小孩子必須離鄉就學。陳建銘議員也提出「四不一沒有」的呼籲,希望社會各界能「不歧視、不騷擾、不採訪、不消費、沒有SNG車」。
議員表示,衛星事業同業公會曾在幾項事件中展現自律,一是各電視台聯合簽署不灌票公約,二是在王水事件洪曉慧出獄後協議不跟拍,所以洪曉慧出獄第二天中午電視媒體「集體撤守」。議員呼籲媒體們再次展現對人權、對下一代小孩受教權的尊重,展開集體自律,不再跟拍陳幸妤的孩子,不再守候趙翊安學校影響下一代心靈。
議員指出,憲法第21條「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」,第159條「國民受教育之機會,一律平等」,釋字第626號也說明憲法條文旨在確保人民享有接受各階段教育的公平機會,趙翊安是依法入學;「國民教育法」第二條規定,「凡6歲至15歲之國民,應受國民教育」,趙翊安也是要依規定在戶籍地到博愛國小報到入學,但最近媒體SNG訪問學童,討論歡不歡迎趙翊安的表態氣氛,不但違憲,也侵害孩子快樂上學的受教權。
議員舉彭明敏回憶錄「逃亡」一書內容指出,彭明敏回憶1965年時,他的孩子在學校寫周記,別的同學的隔日發回,他兒女的周記卻送警備總部檢查一周後才發回,孩子們在學校被另眼看待的痛苦無法言喻。他二哥兒子在學校作文寫「我最尊敬的人」,據說全校都寫蔣總統,只有他寫「我的叔叔彭明敏」,卻遭老師通知家長說「你的兒子思想有問題。」過去政治人物的小孩飽受同學異樣眼光,當年多少家長、同學也是隔絕政治犯兒女,多少家長要政治犯兒女上台罰站恥笑?當年的台灣是可笑荒謬年代,但,21世紀的當代台灣又有比較好嗎?陳幸妤的兒子何辜?六歲小孩何辜?想要念個書竟遭排斥,還有人去學校網站留言表態不想與他同學,還有家長在校門接受訪問表態,這代表我們的人權觀念停留在廿世紀七零年代。
議員並向NCC及各媒體主管們喊話,「廣播電視法」第21條規定,「廣播、電視節目內容,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…四、傷害兒童身心健康」,再依第43條規定,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…播送節目或廣告,違反第21條第3款至第6款規定之一者,…電視事業處五千元以上、二十萬元以下罰鍰;廣播事業處三千元以上、三萬元以下罰鍰」。議員邀集教育局、博愛國小校方參加會議,呼籲希望媒體自律,不論趙翊安念那個學校都不再去拍攝學校學童,不要讓攝影機、SNG車出現在小孩子面前,以免影響同儕關係。
此外,議員也要求校方調查日前在校方留言板裡面辱罵言論的IP(如圖檔),希望不要再出現類似不當言論。
議員也希望台北市長郝龍斌、以及博愛國小再次向趙翊安及家人展現歡迎入學,有教無類的保證,「教師法」第17條規定,教師應「…二、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…四、輔導或管教學生,導引其適性發展,並培養其健全人格…六、嚴守職分,本於良知,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…」。如果趙翊安最後沒在台北市博愛國小就學,這個傷痕將會在博愛國小校史及台北市教育史上留下深刻的烙印。
2009年7月1日 星期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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